本年43岁的董某,家住陕西省西安市

本年43岁的董某,家住陕西省西安市。案发前,他任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送管理站事务室副主任,西安市雁塔区某局九级职工,担任处理一般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作业。<\/p>

2021年11月15日,董某因涉嫌犯纳贿罪被西安市雁塔区督查委员会决议采用留置办法,202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拘捕。<\/p>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二部刑诉【2022】Z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纳贿罪,于2022年3月2日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法院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p>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某在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送管理站事务室作业期间,担任处理一般路途运送运营许可证和车辆年检作业。<\/p>

西安某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速办证进展,经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给予董某好处费合计2510939.99元。董某将赃物用于购房、个人花销及家庭开销。案发后,董某亲属已退缴悉数赃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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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9年8月,西安某轿车运送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员工为加速办证和车辆年检进展,经过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法给予董某好处费合计2510939.99元。其间,董某收受赵某甲14100元、张某甲28100元、吴某某17100元、宋某甲8100元、王某甲37970元、胡某甲152050.74元、李某甲131200元、马某某46300.01元、胡某乙12130元、宫某某37173元、王某乙174150元、高某甲35914.88元、窦某某116500元、崔某某31600元、张某乙92330元、张某丙19900元、陈某甲33400元、安某某46700元、李某乙92570元、王某丙33338.88元、薛某某30000元、纪某某31440元、岳某某37614元、陈某乙42800元、宋某乙70551.5元、陈某丙47800元、王某丁28350元、赵某乙123700元、翟某某45900元、黄某甲41900元、高某乙49159.48元、郑某某17650元、黄某乙111650.46元、朱某某29049.6元、刘某某10758.88元、王某戊17400元、肖某某16550元、陈某丁82600元、秦某某17700元、时某某2500元、毛某某40900元、曹某某43370元、王某己11701.5元、李某丙8800元、米某某10300元、卜某某15600元、李某丁42550元、高某丙58190元、宋某丙16800元、胡某丙9600元、耿某某28300元、王某庚30300元、高某丁98227.06元、王某辛29600元、陈某戊5400元、张某丁10000元、赵某丙26300元、李某某9300元。<\/p>

董某将上述金钱用于购买房子、个人日常花销及家庭开销。案发后,董某亲属代为退缴悉数赃物。<\/p>

法院以为,被告人董某身为国家作业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2510939.99元,为别人获取利益,纳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建立。<\/p>

辩护人辩称董某有自首情节的定见,经查,办案机关在对董某查询说话时,现已把握了他纳贿的涉案现实,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确定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定见》第一条之规定,董某的行为不能确定为自首,故对该定见本院不予采用;辩称董某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已退缴悉数赃物的定见,经查事实,法院予以采用,对董某依法可从轻处分。<\/p>

本年6月24日,被告人董某犯纳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分金三十万元。董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510939.9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p>

新黄河记者:殷玉国<\/p>

修改:韩璐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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